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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砍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判刑+罚款+补种!

来源:正义网    时间:2023-06-05 13:27:58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内一索道公司在进行清表砍伐时,负责人明知索道项目范围内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珙桐,仍指使村民砍伐所有树木,造成当地森林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量化价值达94万余元。

6月5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四川省雅安市某索道公司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其中。

2018年11月27日,四川雅安某索道经营有限公司取得林业部门颁发的采伐许可证(可采伐杂木)后,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范围内开展索道相关开发建设及运营工作。

2019年7月至11月间,该索道公司在建设客运、货运索道的过程中,雇用当地村民对索道线路范围进行清表砍伐。公司负责人林某辉明知客运索道支架旁及货运索道线路清表范围内的植物包括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珙桐,仍然指使当地村民砍伐所有树木,并就地掩埋或丢弃。

2021年5月19日,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荥经县公安局对龙苍沟镇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18日,将本案移送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伐珙桐株数进行鉴定,并与鉴定人员赴案发现场综合评估,最终确认索道公司共造成40株珙桐被砍伐。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发现林某辉等人系受索道公司安排砍伐珙桐,系单位犯罪,遂追加索道公司为被告单位。

2022年7月18日,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索道公司、负责人林某辉、民工胡某林、郑某祥、王某全、李某康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请求法院判令索道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根据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本案已不具备原址补种修复的条件,需进行异地、异种修复。于是,检察机关要求索道公司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荥经县兰家山生态破坏警示林教育基地,补种胸径12厘米的小叶桢楠51株,并按照要求管护3年,确保存活率达到80%以上,如不履行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万余元;并诉求该公司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量化价值共计94万余元。

2022年10月21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单位索道公司罚金十万元;林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林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两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一千元不等。被告单位索道公司和被告人林某辉等5人当庭认罪服判,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赔偿款94万余元已全部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款专项用于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15000吨。

据悉,最高检对该案典型意义作出如是评价:案发地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是国内面积最大的野生珙桐连片分布地,清表砍伐破坏了野生珙桐原生生态系统,直接导致森林固碳功能下降。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等职能,既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又以补种树木方式替代性修复森林资源,还探索以认购核证林业碳汇方式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以司法碳汇的“刚需”,有效推动森林固碳功能修复和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落地落实。

[责任编辑:杨景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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