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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老王与上海TL通讯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中约定,老王从事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工作地点为公司某某路营业厅。
2022年6月初公司将老王从原岗位调出,期间双方对所调岗位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通知老王回原岗位工作,老王表示不同意。2022年7月1日,公司再次为老王分配工作岗位,老王未予回复。7月6日,公司第三次为老王分配工作时,老王再次明确表示拒绝。公司告知老王,如果不同意分配的新岗位,则应当继续回原岗位工作。直至2022年7月14日,老王始终未接受公司安排的原岗位工作。7月15日,公司作出对老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双方最终对簿公堂。在更换岗位未双方协商一致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安排劳动者回原岗位工作呢?
一、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
结合本案来看,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与老王就岗位变动进行了双向选择,在双方对此并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属于双方并未变更合同中关于岗位约定的内容。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老王回原岗位工作并无不妥。也就意味着,在双方变更岗位未协商一致时,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劳动者回原岗位工作。
二、无故拒绝返岗可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措施的具体表现形式,不仅规范劳动者行为,也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从本案来看,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拒绝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属于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从指挥调度,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以老王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从指挥调度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据劳动报消息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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